
2024年,雷XX将XX集团等六家公司告上法庭,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就此拉开帷幕。雷XX自2004年入职,历经多家关联企业,工作岗位和工资发放情况复杂,此次他诉求确认与六被告2004年5月4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XX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0789.40元。
代理此案的姚厅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有着超十年法律实务经验,经办案件千余起,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重职务,深谙司法裁判逻辑。在处理雷XX案件时,这些履历背景为他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扎实的理论支撑。
首先是仲裁时效问题。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准确判断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终止,从而得出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的结论。这种精准的规则运用,源于他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这与他担任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所积累的行业视野密不可分。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上,姚厅仔细梳理各方提供的证据。雷XX于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工资由戊都市报发放,而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姚厅据此认定雷XX于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清晰确认了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不同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一过程展现了他严谨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对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准确把握,其曾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的经历,使他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关于2024年5月至7月克扣工资问题,姚厅抓住关键要点。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XX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基于此,姚厅主张雷XX该期间的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他结合XX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合理计算各项工资组成,最终确定XX公司共少发雷XX该期间工资3770元。这种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工资计算规则的准确运用,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最终,法院支持了姚厅的部分主张,确认了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不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决XX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这起案件不仅为雷X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厘清了关联企业劳动关系认定和工资克扣问题的规则,展现了姚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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