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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下单,XX公司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
根据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微信下单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孙X和张X虽非吉贡XX正式员工,但他们的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其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常见的风险是,企业在交易中未保留关键证据,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证明买卖关系。错误做法如未及时催款、未要求对方明确身份等。
正确的应对步骤是,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各类证据,如合同、订单、发票、付款记录等。在催款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金额和支付时间。若对方否认买卖关系,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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