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很多人觉得只要签订了合同,就得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即便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也认为自己只能被动接受。但实际上,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法律是允许当事人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如果忽视这一点,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比如购房款无法收回等。
原告张XX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黄X签订了拆迁还建期房买卖合同,购买黄陂区横店片区预计面积百平的还建房屋,并在签约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然而,合同签订后近十年,案涉还建房始终未动工建设,交付时间遥遥无期。张XX找到在武汉汉阳区执业的戎畅律师,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戎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5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戎畅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协助张XX梳理完整案件证据链,收集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房付款凭证、房款收条、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社区产权证明、被告授权委托书、催告沟通记录、居间服务费缴费凭证等全部涉案证据,固定了案件基础事实。在庭审中,戎畅律师驳斥了被告黄X以政府未通知分房为由主张无逾期交房责任的答辩观点。他明确指出,案涉合同相关条款仅为政府启动分房流程后被告需履行的附随义务,并未约定交房期限完全依附政府通知,更无长期未分房即可免除交房责任的约定。交付房屋是房屋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依附不确定的外部行政因素无限拖延履行。张XX已足额履行付款全部合同义务,若任由被告黄X无限期拖延交房,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直接致使张XX购房自住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
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买受人购房目的无法达成,买受人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的。
最终,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X之日正式解除,并判令被告黄X限期向原告张XX全额退还购房款项。经过这次案件,张XX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力量,也对戎畅律师的专业能力充满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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