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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强调自身有财力出借且借款为自有资金,认为一审审查无关借款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还提出应按2015年版本司法解释审查合同效力及计算利息。被上诉人叶某等则辩称谭某是投资而非借贷,且存在资金方,并非自有资金出借。
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律师,服务于广东东莞地区,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民间借贷等案件。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杨静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逻辑梳理。首先,她抓住谭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资金方”这一关键线索,指出谭某对“资金方”的解释前后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其次,谭某对于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也前后不一致,时而称是茶叶交易款,时而又称是汽车贸易往来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基于以上分析,杨静律师明确指出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叶某等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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