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后于2020年6月1日被安排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对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与被告主营业务相同的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后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32986.4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1296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李红丽律师接受案件后,先拆解核心问题。一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使得条款的有效性存疑;二是潜在风险在于原告在仲裁阶段自认了违约行为,这给后续诉讼增加了难度。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她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从劳动者生存权的角度出发,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阐述观点。她指出,劳动者在离职后需要生存和发展,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被告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也不应要求过高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根据原告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的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李红丽律师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执业7年来年均办案近百件。她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养成了严谨细致的执业习惯,她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份能力源于她长期的实务打磨,她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还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此外,她还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她用自己的专业和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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