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之后,赵X认为这些钱是借给二人的,要求孙X和周X共同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1.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赵X认为这些钱是借款,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购房款的性质:赵X主张购房款是借款,孙X认为结合亲属关系,不能认定为借款。
3.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赵X称店铺的出资是借款,孙X认为这是家庭共同经营的投资行为。
逐一拆解争议点
借贷合意认定
法院查明,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而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购房款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因为母亲出了钱,就认定是借款。
店铺相关款项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法院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亲人之间涉及金钱往来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投资等。比如写借条,要写清楚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其次,在出资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万一以后有纠纷,这些证据能派上大用场。最后,不要觉得是亲人就不好意思谈钱,把事情说清楚,反而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母亲赵X出资给子女购房开店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亲属间经济往来时要谨慎。
代理本案的李丹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是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执业16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面对复杂的亲属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李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被告孙X成功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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