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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20XX年4月11日,闻某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借款事实。然而,后续还款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闻某抗辩称其不是宁波XX公司股东,不应承担公司债务,这使得案件陷入僵局。
关键时刻,汪家道律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他已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810余件,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立即仔细比对相关文件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发现工商登记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为案件的解决找到了关键线索。
随后,汪家道律师继续深入审查案件。他详细梳理了闻某与宁波XX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现闻某虽否认股东身份,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均显示其为股东,股权比例为20%。且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某一直未提出异议。此外,他还查明公司为股东闻某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这些发现进一步补强了张某的诉求。
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汪家道律师一贯操作严谨。他会仔细审查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同时,他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策略。本案最终判决闻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闻某对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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