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谢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谢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近七年,女儿主要由李先生的母亲照顾,在惠州长期生活,学业稳定。谢女士认为李先生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李先生未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李先生委托了张卫军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了双方自离婚以来近七年的实际抚养情况,确立了应诉策略。他没有盲目提交大量书面证据,而是精准聚焦三个关键维度。首先,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女儿自2018年离婚后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居住、就学、作息规律的生活链条。其次,通过庭审发问,引导谢女士自认其在离婚后近七年内探视女儿不足五次,客观上缺乏实际抚养经验和亲子互动基础。最关键的是,在法庭询问环节,张律师协助李先生促使女儿向法庭清晰表达了“我想还是跟我爸爸好一点,因为我在这边比较熟悉”的真实意愿。
针对谢女士提出的“李先生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等主张,张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一驳斥。他指出李先生虽在深圳开出租车,但每隔两日即返回惠州家中,且女儿由祖母长期稳定照料,学业成绩优良、生活习惯规律,不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还强调谢女士在深圳长期租房、存在常态化加班,若强行变更抚养权,将破坏孩子已适应六年的生活环境,造成教育中断和情感创伤。
最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离婚近七年来,女儿一直随李先生一方在惠州生活,主要由奶奶照顾,生活环境稳定。现女儿已年满八周岁,其当庭明确表示“想跟爸爸生活”,法院依法予以尊重。谢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孩子自身意愿、居住生活条件及双方现有抚养能力,判决驳回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女士负担。法院同时向双方发出相关告知书和提示书,强调父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抚养权变更纠纷时,首先需要重视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时保留好能证明孩子稳定生活环境的相关证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和感受,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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