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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原告李XX与被告陈X、叶XX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李XX主张为陈X装修两套房屋,陈X支付3万首付款后,尚欠28000元尾款未付,其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陈X称已将尾款支付给叶XX,叶XX也表示自己才是合同承揽人,李XX只是设计师。李XX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微信对话记录和对账记录,而己方的困境在于如何清晰界定合同相对方,避免李XX不合理索款。
此时,2020年执业的赵月亮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经办百余起案件。赵律师首先逐页比对被告陈X和叶XX持有的两份装修合同中原告李XX的签名,发现陈X持有的合同无李XX签名,而叶XX持有的有。赵律师推测李XX在叶XX合同上签名可能存在特殊原因,为验证这一点,他仔细查看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和各方陈述,确定李XX未在陈X合同上签名意味着其并非合同相对方,这一发现为后续策略指明方向,即重点围绕合同主体认定展开。
接着,赵律师调取李XX与陈X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发现虽李XX参与装修工作,但交流内容未体现其为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验证了其非合同相对方的推测。赵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凭借经验准确判断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之后,赵律师分析合同签订时三方在场的情况,结合当时陈X选择叶XX作为承揽人的事实,确定叶XX为合同相对方。赵月亮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对这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丰富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赵律师观点,认定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相对方,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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