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王X与被告王X、王X、王X因位于北京市XX区八里庄北XX某号房屋的共有物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此前,各方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房屋归四人共有,王X、王X、王X共占有八分之三份额,王X占有八分之五份额。因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王X起诉请求分割房屋,主张归其所有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此次接手王X、王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X、王X、王X三人内部就涉案房屋八分之三份额应如何分配。
李同红律师首先明确代理思路,主张分割八分之三份额时应考虑赡养情况,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王X应予多分。接着,他协助王X、王X收集赡养义务相关证据。李同红律师逐页审查证人证言,发现部分证人对王X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细节描述清晰,通过与证人进一步沟通核实,确认了证言的真实性,这为后续主张王X多分遗产提供了有力支撑。他仔细核对居委会证明,发现证明中明确记载了王X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通过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再次求证,验证了证明的可靠性。他还将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等进行分类整理,发现大量费用由王X支出,通过调取医院缴费记录进行交叉验证,证实了王X在赡养方面的实际付出。
王X提交信件、记录单等证据证明其尽了赡养义务,王X认可,王X、王X不认可。经法院释明,各方未提供其他证据。经王X申请,法院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总价为259.65万元,各方无异议,王X将折价款交至法院保管。
执业多年,李同红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他代理王X主张应享有八分之二份额,但法院认为三继承人都承担了赡养义务,王X主张多分未提供充分证据,未采纳该主张。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X所有,王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X、王X、王X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各324562.5元,驳回王X、王X的其他请求。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同红律师虽未完全实现王X多分遗产的诉求,但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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