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柏某曾就职于南京某公司,2022年8月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柏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然而,2023年11月,柏某另案起诉朱某,主张双方曾签订《薪资补充协议》,要求朱某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这让朱某陷入了困境。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手中。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
接手案件后,邵如阳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薪资补充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他提出了一系列专业的答辩意见。首先,《薪资补充协议》并非朱某本人签署,协议上仅加盖朱某个人专用章,且该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邵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事务处理经验,准确把握个人私人印章与公章的差异,指出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邵如阳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某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的事实,这大大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某本人加盖的主张。同时,他通过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论证补偿标准远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此外,邵律师还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邵如阳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朱某本人所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同时,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邵如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朱某逆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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