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焦X与被告郭X是亲戚。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周转,向焦X借款60万元。焦X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X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对于这笔钱,焦X称是利息,郭X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又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38.5万元本金未还。焦X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郭X偿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105万元。郭X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洁律师为其代理。
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首先,她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资金并非焦X自有,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请求法院确认焦X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其次,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X所称“2分利息”缺乏证据,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是自愿给付。接着,提出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资金是焦X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然后,基于合同无效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最后,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X愿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应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原告焦X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X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X承担。
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资金来源和利息约定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明确借款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利息约定要清晰明确并形成书面协议。同时,遇到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通过系统性的抗辩策略,为委托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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