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有权探望继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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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以后继父和继子之间如果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当然也是有探望继子女的权利的。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继子女的关系其实都是特别的融洽的,继父或者继母之前对继子女都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之后对继父或者继母也是有赡养义务的,包括继父的探视权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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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继父有权探望继子吗?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尺了抚养义务的,双方形成的是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所以是有权探望继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要知道,在孩子探视权的这个问题上不是取决于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亲的,其实既然继父有心探望继子,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继父和继子的关系是比较好的。如果再婚以后,继父从来都没有对继子女进行过任何的抚养义务,这样的话就没有资格要求探望继子,一般继父也就不会提出这种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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