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涉案的A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L某与PX等人商议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吸纳资金。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可成为不同等级会员,推荐发展下线能领取奖金,A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截至案发,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
PX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他是公司员工。但关键缺失证据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中,有X万元的性质不明确。
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细致核查,找到了证明X万元是个人借贷而非违法所得的收条,以及PX作为公司员工按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公诉机关对陈军律师提出的X万元不是违法所得这一观点进行质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个人借贷。陈军律师回应称,收条等证据清晰表明该款项的借贷性质,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为违法所得。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全面细致阅卷,厘清案件关键事实和争议点;再精准定位辩护核心,围绕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构建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结合证据严谨论证辩护意见,理性回应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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