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来,在2018年8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藏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被指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公诉机关认为X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案件进入到辩护阶段时,从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的卓玛律师介入其中。她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全面阅卷。她深知,在刑事辩护领域,细致的阅卷工作是发现问题的关键。
在阅卷过程中,卓玛律师仔细比对了各种证据材料。她发现,虽然指控称X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但开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这一细节表明案件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同时,她还关注到,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根本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而且,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卓玛律师也有不同看法,她认为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作为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日喀则市行政单位特邀监督员等职务的专业律师,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了为X某进行罪名定性异议的法律路径。她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卓玛律师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证据中发现疑点,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确定最有利的辩护方向。她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权益,所以始终以敬畏之心对待法律,以真诚之心对待当事人,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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