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虽未强调自首情节,但认可张某到案后的供述情况;被告(张某)委托的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节是否应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量刑参考;被告律师主张依法应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张某的行为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所以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建议可适用缓刑;被告律师强调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张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低,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这些因素都表明他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要及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其次,要积极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如果涉嫌违法有获利,一定要及时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用实际行动来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既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获得了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的机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了辩护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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