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电气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与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于2020年8月30日签订合同,供应商为采购方供应配电箱。供应商入职可理解为从签订合同开始正式建立合作关系,其岗位就是按照合同要求供应配电箱。采购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达到一定数值,但采购方仅支付了937467.42元,剩余889151.74元款项未支付。供应商在多次催款无果后,以采购方未支付剩余合同款为由,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采购方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采购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采购方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文贤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等相关法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采购方接收货物并验收合格,那么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属于合同约定的货款,符合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算情况:结算系双务行为,供应商提供的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采购方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是不合理的。
付款条件成就:供应商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采购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采购方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3.最终法律结论:采购方未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未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合法的债权主张。
仲裁/判决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供应商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供应商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采购方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判决如下:
1.采购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供应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13956元,减半收取计6978元,由采购方负担。驳回了采购方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活动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以未办理结算等理由随意拖欠货款,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买卖合同中,只要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且有完整的收货验收单等证据,即使未办理正式结算,也可认定付款条件成就,采购方应支付剩余货款。
这对用人单位(采购方)是一个警示,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供应商)来说,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证据的收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贤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帮助供应商整理和完善了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和供应商的合法债权;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地反驳了采购方的抗辩理由,为供应商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88万余元货款的成功追回,不仅是一个数字的胜利,更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债权,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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