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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当事人周X与他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因曾故意犯罪被认定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该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产生怀疑。他首先逐帧查看监控视频,重点关注周X在包间内的行为表现;同时,仔细翻阅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用荧光笔标记关键信息。通过这些动作,律师发现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对于大厅后续冲突,律师进一步分析监控画面中双方的动作和站位,结合证人描述,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的延续。此外,律师还梳理周X到案经过和供述稳定性,为从轻量刑寻找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其累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但采纳了律师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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