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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分三次微信转账出借,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000元。2021年11月,被告还款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此后未再还款,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张书雯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对微信转账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转账时间、金额与原告陈述一致,但未明确体现利息约定。她通过与原告核对每笔转账的背景和对话,验证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这为后续主张本金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张书雯律师仔细比对聊天记录,查看双方关于借款及利息的交流。她发现聊天记录中虽提及借款,但对于利息的表述模糊,缺乏明确约定。为进一步核实,她将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交叉核对,确认确实无法形成完整的利息约定证据链。凭借执业以来比对大量电子证据的经验,张书雯律师意识到利息主张存在风险。
在查证过程中,张书雯律师作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微信支付流水,以确认还款情况。经核实,被告确实还款10,000元,剩余本金为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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