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X受雇于襄阳市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胡X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胡X认为自己患热射病是在被告面馆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被告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龚傲冬自2021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执业至今,龚傲冬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他深知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患热射病是否与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龚傲冬围绕关键要点展开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原告于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不久,工作内容为倒酒,劳动强度低。被告面馆已配备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相反,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这有力地削弱了热射病与劳务活动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龚傲冬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工作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措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对原告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核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
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龚傲冬凭借专业代理,成功将被告的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16万余元降至2万余元(实际支付义务),且垫付款暂不返还,为后续结算保留了主动权。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也展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胜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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