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四被告面临需偿还近500万元款项的风险。
代理律师庞秋萍采取了以下动作:·梳理案涉贷款相关合同,确认借款及担保情况。·收集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整理各保证人签约情况及相关约定。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法律观点:主张案涉贷款系借名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某某新城”项目,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受;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债务已按内部约定转移;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被告无需承担近500万元的偿还责任。判决已生效。
追偿245万余元,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202X年,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卢XX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等共计245万余元,随后起诉向卢XX、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追偿,并要求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
六被告面临需偿还245万余元及利息的风险。
庞秋萍律师做了以下工作:·查阅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收集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核实各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情况。
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有: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某某公司,用于“正业新城”项目;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各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法院认定:案涉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公司;债务已转移;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2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被告无需承担245万余元的偿还责任。判决已生效。
山岭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请求被驳回
202X年,原告周XX起诉被告博白县某某林场,称其1999年承包的30亩山岭在2006年被林场侵占并砍伐林木,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
被告林场面临需返还30亩山岭并赔偿180000元的风险。
庞秋萍律师采取的行动:·收集林场的历史协议、林权证、不动产权证、调解协议等资料。·核实原告承包证的情况。·调查此前林木损失赔偿情况。
律师提出:塘xx岭权属归国家、由林场管理;林场未占用xx排岭,原告诉称地界不清、证据不足;此前林木损失已赔偿并履行完毕,本案主张重复且无依据;原告主张的180000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塘xx岭、xx岭属林场管理,原告已在2012年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原告无法证明xx排岭=xx岭,承包证存在瑕疵,损失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林场无需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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