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某自动化公司与原告某激光公司签订定制化工业机器人销售合同。自动化公司完成设备生产、交付、安装调试并通过终端客户验收,但激光公司以借口拒付数十万元剩余货款,还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上百万元损失及高额违约金。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临危受托,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她果断为自动化公司提起反诉。
接手案件后,黄蓉律师首先对合同相关的送货单进行逐页笔迹比对,发现部分送货单上激光公司代表的签名字迹与平时差异明显。她找来该代表以往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进行验证,确定这部分送货单签字可能系伪造。这一发现让黄蓉律师意识到激光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制造证据的行为,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接着,黄蓉律师锁定激光公司付款日期,发现其存在逾期付款情况。她从银行调取相关转账记录进行验证,这为证明激光公司违约提供了有力证据,在反诉中着重强调这一违约点。
之后,黄蓉律师申请调取激光公司与自动化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发现激光公司存在恶意挖走核心技术团队的情况。通过对聊天记录的详细分析和公证,确认了这一事实,进一步完善了激光公司违约的证据链。
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黄蓉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自动化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并非故意逾期交货。同时,她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激光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激光公司存在擅自采购相关配件的情况,这严重干扰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此外,黄蓉律师还调取了自动化公司员工的考勤记录,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正常工作,不存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最后,黄蓉律师申请对部分有争议的笔迹进行鉴定,进一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黄蓉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含百万损失与高额违约金),支持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剩余数十万元货款及利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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