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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起,山东青岛务工人员张X通过微信售卖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期间从微信名为“阿XXn”的王XX处购进价值50,742.66元的胶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另一被告人杜X从张X处购买该减肥胶囊后再通过微信渠道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张X和杜X积极退赃。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朱建波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作为前资深检察官,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他在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梳理张X与上下线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验积累。朱建波律师具有企业高级合规师专业职称,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在面对本案争议焦点时,他主张张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建议对张X宣告缓刑。
最终,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张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杜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张X和杜X所退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朱建波律师处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固定资金流向和交易细节,再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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