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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月XX日,在某地,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经过。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却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面对被告的异议,李伟玲律师产生怀疑,认为需进一步确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性。于是,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该鉴定程序来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庭审中,律师逐字研读《保险法》,准确把握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同时,律师仔细收集证据,为施救费600元提供了正规发票。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伟玲。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让法院采信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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