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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XX县XX厂与XX公司陷入一场买卖合同纠纷。XX厂称按合同为XX公司供货,完成供货义务后,XX公司尚欠货款XXX.36元及逾期利息未付。而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货款数额有误,已付清涉案项目部涉及的货款,不存在欠付情况。
赵月亮律师接手本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产生怀疑。被告称不欠货款,律师决定仔细审查证据。律师逐页翻看送货单,用荧光笔标记出签收人、送货时间和货物价值等关键信息,制作《送货信息统计表》。同时,律师将被告的付款记录与送货单进行比对,发现被告支付的款项与阳光城XX项目的供货金额并不完全对应,且原告向其他项目供货的部分也未包含在被告认可的结算范围内。
2020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通过进一步梳理证据发现,2017年7月至12月原告向被告的西工大附小阳光城分校项目等工地供应模板,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为证。且2020年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财务人员发送对账单,被告财务人员确认数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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