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张XX之前有过犯罪前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XXXX年,他与“阿X”在柬埔寨赌场做“叠码仔”时相识,期间“阿X”向他大量借款。到了2025年X月,“阿X”联系张XX称要归还借款,并提出通过地下钱庄用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款。张XX不敢收境外转款,就未自行接收,而是将转款用于归还其向江西省上饶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猪肉款,并向“阿X”提供了该公司出纳翁X的个人银行账户。“阿X”先后三次共转入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有XX元分别为商水县居民李XX、张XX、胡某某被诈骗的资金。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XX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认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第二,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辩护人付文杰律师提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在本案中,虽然张XX未直接接收诈骗资金,而是提供了他人账户用于转款,但他的行为是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作用并非次要。不过,法院考虑到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
第三,张XX的量刑情节
公诉机关指出,张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辩护人也提到张XX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法院认为,张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X月X日起至2026年X月X日止。此外,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对于资金往来要谨慎对待。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款,尤其是在不清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如果朋友有资金需求,要了解清楚资金的用途和来源,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同时,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张XX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付文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张X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付文杰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本案中,他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张XX因犯罪事实成立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付文杰律师的努力也为张XX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情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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