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熊X委托律师起诉被告骆X、张X及两家公司,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购房款800000元、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以及张X与两家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辩称骆X系代持、担保与抵押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提供了相关协议及内部文件作为证据。而原告方面临着被告抗辩理由复杂、证据关联性待证的困境。
此时,王颖律师接手此案。她2015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王颖律师首先对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逐页比对,发现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时间和方式的约定与被告主张的代持说法存在矛盾。为验证这一点,她调取了双方的付款记录,发现付款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并非代持行为,这一发现为后续主张欠款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比对担保条款和股东会决议笔迹时,王颖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股东会决议上部分签名存在模仿痕迹。她通过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了部分签名系伪造,这使得被告关于担保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不攻自破。
查证过程中,王颖律师还发现合同签订日期与房屋交付日期存在时间差。她通过调取微信记录,锁定了双方关于交付时间的沟通内容,证明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她以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专业敏感度,申请气象数据,排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交付延迟的可能性。此外,她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和考勤记录,从多个角度证实了合同履行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骆X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利息及律师费;张X及两家公司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抵押物权属存在争议,抵押权未予支持。判决支持了原告核心债权主张,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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