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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企图通过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在经营管理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关非法经营的描述详细如下:
(1)关于未经政府同意私自非法经营有两种分类。一种是在没有取得政府下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独自开始对一些商品进行处理经营。另外,还有一种是打算从一些国家明文禁止经营的或不同意通过自由买卖的方式的商品中获得利益。例如:盐、烟、外国货币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商品,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规定。具体的商品是可以根据法律的修改进行添加或者删除。这些都是从整体国家经济来讲来保障整个市场的正常流动。
(2)通过非法手段对一些只能由国家签发的许可证进行市场上的买卖。比如,有些人客观上并不具备来经营某种商品的资格,但是他私自非法从其他人那里购买这些许可证,或者直接自己伪造这些许可证,来获得经营这种商品的资格。这样,他就类似于“黑户”一样,又可以获得利润,国家又不知道他的存在,所以他不用受到国家的管理,可以偷税漏税,或者其他受到管理的行为都已逃避。此类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营。
(3)对期货的非法经营、对保险的非法经营、或者一些非法钱庄行使银行才具备的转账业务。比如将汇款人账户上的一笔款项非法转到另外一个人账户上。此种服务本应该是正规银行才具备的业务。
(4)还有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商品的非法售卖等经营行为。例如,一些黄色书刊、彩票、电信业务、网吧等。这些具体规定还是要详细查看具体的法律。
(5)在定义是否“嫌疑人”属于非法经营的事项上,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是,他在从事此类行为上是否具有目的的来获得利润。如果“嫌疑人”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不定义为非法经营,而是从行政犯罪方面进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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