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第7年时,他遇到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2018年2月7日,借款人梁先生以经营农庄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出借人陆先生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月利率为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结清当月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除有权提前收回本息外,还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陆先生于2018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梁先生支付了30万元借款,2月9日又分两笔转账支付了70万元。
然而,梁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陆先生多次催告,梁先生均以各种借口推脱。陆先生遂将梁先生及其配偶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4.9万元、担保费3500元,并要求陈女士对梁先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中,梁先生辩称利息已通过他人偿还,且今年已偿还45万元本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陈女士则表示对借款不知情,不清楚为何被起诉。
邓德锴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陆先生提交的《借款合同》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梁先生向陆先生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梁先生抗辩称已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无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陆先生要求陈女士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陆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诉求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梁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4.9万元及担保费3500元,驳回陆先生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德锴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明确借款用途,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以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配偶无需担责的情况。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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