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杨X驾驶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毛X不幸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人保公司不服上诉,这起案件陷入了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此时,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介入了此案。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台州。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交通事故相关案件达50余件。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戴丽萍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
面对人保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上诉拒赔的情况,戴丽萍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她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戴丽萍律师还审查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在二审庭审中,戴丽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调查所得的证据和分析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她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中,戴丽萍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分析,解决了保险理赔中因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而引发的拒赔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也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担当和价值。在台州这片土地上,戴丽萍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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