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在逃资料如何查阅?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一般会对于其中通过常规手段无法抓获的通过公安内网发布通缉,请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协助抓捕,内网不对外,除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其他人无法查阅。只有在案情比较清楚,不会打草惊蛇,而且涉及重大暴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酌情向社会公布进行通缉。
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执行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如投案自首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所批捕的在逃人员资料都是不对社会进行公开的,只有当在逃人员的所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时候,公安机关人员才会向社会发出通缉令等通知,来选择性的公开批捕在逃人员的犯罪资料,正常情况下批捕人员的资料都不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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