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省福州市,高XX和魏XX这对夫妻遭遇了一场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至2013年期间,高XX多次向魏XX借款,其中一笔20万元的借款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审法院依据借条等证据,认定高XX向魏XX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判决高XX、魏XX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然而,高XX和魏XX坚称自己已经偿还了这笔借款。他们表示,2011年4月8日汇入魏XX丈夫程X账户45000元、2011年4月5日转给案外人魏X30000元,以及在中XX村棋牌室现金给付魏XX125000元及利息款3960元,该款已全数还清。但魏XX当庭予以否认,称这些款项是高XX偿还另外借的75000元,本案诉争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
这场纠纷让高XX和魏XX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一旦维持原判,他们将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就在他们感到无助的时候,这个案子交给了福州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在业内口碑极佳。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发现原审判决存在一些问题。在二审中,苏湖城律师提出,虽然三个证人没有亲眼看到上诉人偿还20万元的借款,但三个证人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证明上诉人还了20万元的借款。而且,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于2011年4月8日汇到程X帐户45000元及拨到案外人魏X30000元的事实,但又声称系其他债务关系,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认定系本案20万元讼争款中的部分还款。
苏湖城律师还指出,根据庭审情况,被上诉人在2013年4月25日手持2011年3月5日的借条,要求上诉人重新出具借条,而重新出具的借条时间仍然为2011年3月5日,被上诉人主张是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实际上双方根本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重新写的借条的落款时间仍为2011年3月5日,根本不存在补救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不存在任何计算利息问题等等。
经过苏湖城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魏XX承认上诉人已支付7.5万元,又主张该7.5万元系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判未将该7.5万元从讼争款20万元中扣除,实属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上诉人高XX、魏XX应实际偿还被上诉人魏XX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
这场案件的胜诉,不仅为高XX和魏XX减轻了经济负担,也彰显了苏湖城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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