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上海XX公司,是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主营钢笔等文化办公用品,拥有“英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结合商标等多个知名商标,其中“英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其相关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产品。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靖江市XX销售的钢笔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这可把原告急坏了,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被别人随意侵权,不仅可能影响销量,还会损害品牌形象。于是,原告委托相关人员到被告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涉案商品,然后交由指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别,鉴别结论为假冒产品。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对购买全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靖江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邵如阳律师这边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收集了第248XX0号、第100XX5号商标注册证、续展变更及转让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英XHEXX”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靖江市公证处(20XX)泰靖证经内字第2XX号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公证费、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光是收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在庭审中,邵如阳律师提出,原告系第100XX5号“英X”商标、第248XX0号“HEXX”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之内,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侵权商品在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00XX5号、第248XX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原告未生产销售该型号钢笔,所以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靖江市XX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XX公司第100XX5号、第248XX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原告最初要求的5万元赔偿,虽然最终赔偿金额有所减少,但成功让被告停止了侵权行为,这对于保护原告的商标权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邵如阳律师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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