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的一场庭审中,原告席上的委托人神情焦虑,而坐在一旁的章世铿律师却镇定自若。委托人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在乙公司任职时垫付多项因公费用,相关票据已审批通过,但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也拒绝担责。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委托人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诉讼。
章世铿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擅长经济案件。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人事任免决定书、费用报销相关材料、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因公费用224380.23元。庭审中,经核对确认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到庭答辩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主张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还称部分费用系代收款、委托人涉嫌虚假报销等。章世铿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指出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且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代付主张。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委托人已提交经审批的报销材料,足以证明费用垫付的事实及金额。同时,章世铿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了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乙公司相关抗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撑。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采信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垫付费用的行为受益方为乙公司,其主张的代付费用部分已完成审批,委托人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判决乙公司支付因公支出的费用193715.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甲乙两公司负担。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章世铿律师在整理卷宗时,会在每份证据旁标注关键信息。在之后的一起类似经济纠纷案件中,这种标注方法让他迅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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