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摆在了于彩霞律师面前。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她积极收集证据,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在庭审中,她精准抗辩,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她还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于彩霞律师主动对企业进行回访,了解企业对于案件处理的感受和后续的法律需求。该企业对于于彩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印象深刻,在后续的几年里,还向其他企业推荐了于彩霞律师。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这次委托与2021年的案件有很大差异,一个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个是股权转让纠纷。于彩霞律师调整了策略,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2026年,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与前两次案件相比,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和处理方式都有所不同。于彩霞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她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双方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在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服务的态度,于彩霞律师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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