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0年9月21号晚上7点左右,在青岛市市北的某个地方,被告人高某正遛着他养的两只大德牧犬。不巧,被害人姜某路过这里。因为高某没给德牧犬拴绳,狗靠近姜某的时候把他吓到了,两人就发生了口角。争吵一路到了铁门内侧,还相互用手指划对方的脸。争执中,高某用拿着手机的右手戳了姜某脸部,导致姜某左眼受伤。姜某报了警,高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鉴定,姜某左眼眼球破裂伤、眼内容物脱出,术后视力恢复不好,眼球还逐渐变小萎缩,最后做了眼球摘除伴义眼台植入术、活动性义眼眼座植入术,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皮肤挫伤肿胀构成轻微伤。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高某在和姜某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法律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高某家属在一审判决后就找到了我和另一位律师。当时他们特别焦虑,觉得四年半的刑期太长了,高某这以后的日子可咋办。我们接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前后仔细查阅了整个案件的卷宗,卷宗里的证据材料加起来有好几百页。我们还多次会见高某,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前前后后会见了大概5次。
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关键的点。首先,这起案件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双方之前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为遛狗这件事起了冲突。其次,高某在二审期间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了被害人姜某部分经济损失,还取得了姜某的谅解。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高某系邻里纠纷引发案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我们提出的高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查证,认为高某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否认故意伤害姜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这个意见没被采纳。不过,对于我们提出的邻里纠纷、赔偿谅解这些意见,法院进行了考虑。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高某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通过亲属对被害人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又因为青岛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高某适用社区矫正,所以法院依法对高某宣告缓刑。最终判决维持对高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比高某最初的处境,原本要坐四年半的牢,现在变成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用在监狱里服刑,这对他和他的家人来说,无疑是个非常好的结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抓住了邻里纠纷、赔偿谅解这些要点,为高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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