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保健品诈骗案中,多名被告人针对老年人,将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为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的保健品,通过会议营销、免费礼品、虚假效果分享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A作为店员,是受雇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从犯,未参与策划、分赃,主观恶性小、获利数万元,且家庭困难、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及照料残疾家人。
李晖律师在面对此案时,充分发挥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优势。在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虽尚无卷宗,但他迅速通过会见被告人A了解情况。首次会见时,不仅了解案情,还向被告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做出对己不利的供述,同时进行心理疏导,稳定被告人情绪,建立信任关系。在阅卷过程中,李晖律师善于制作“证据比对表”,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对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寻找其中的矛盾和突破口。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削弱控方证据体系。
庭审发问环节,李晖律师目的明确,通过封闭式提问,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同时,李晖律师通过全案证据比对,清晰区分组织者与普通员工的行为边界,明确被告人A仅执行指令、不参与决策、不支配赃款、不主导宣传,成功剥离主犯责任,避免其被拔高至十年以上量刑区间。还主动调取家庭困难证明、残疾证明、子女抚养材料,结合坦白、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形成完整从轻、减轻处罚证据体系,紧扣涉老诈骗“严惩组织者、轻处基层参与者”的裁判导向,提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社会危险性低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系从犯、具有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家庭特殊困难等多项从宽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实现了“实刑转缓刑”,被告人无需羁押,可正常回归家庭与社会,相比被告人最初面临的可能重刑风险,这一结果具有明显优越性,也体现了李晖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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