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祁X(化名),因为信赖某上市公司安X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祁X投资受损。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胡律师,把安X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安某公司、招X证券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95,243.07元。
一开始,祁X的处境很糟糕。自己辛苦的投资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打了水漂,面对强大的被告方,他心里没底,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赔偿。而且被告还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这让祁X更加焦虑,觉得这官司胜算渺茫。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行动。他们仔细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搞清楚买入时间、数量和价格。还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面对被告提出的抗辩,徐晓律师逐一回应。比如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律师通过详细的时间线梳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证明诉讼时效并未过期。对于“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证据,说明系统风险并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对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律师则根据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入股票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和专业机构沟通协调,提供各种资料和数据,确保损失核定的准确性。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方面,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祁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不仅全额拿到了投资差额损失,还获得了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关键时间节点,有力回应被告抗辩,以及推动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准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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