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作为申请执行人,面对的被执行人公司早前经历了3次股权转让,前后有4个股东,均为一人有限公司,之后第4次股权转让变更为2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这些股东都是认缴出资,且出资期限均未到期。当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时,我发现执行公司的财产根本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想要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来承担责任,却不知道该如何操作。
在我一筹莫展的时候,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14年资深执业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他还是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21年9月份创立该律所后,全面主持律所发展与核心案件办理工作。他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这让我眼前一亮,仿佛看到了希望。
委托张远辉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周,他就来到我这里,仔细查看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出资情况等。他指出,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经过他的仔细分析和调查,发现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后4个股东,各自都无证据证明原为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张远辉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追加这4个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申请,直接追加这4个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张远辉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相关规定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他指出,追加这2个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实质上是要求认定他们在工商登记中公示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否定其期限利益,属于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于是,他建议我们另行通过诉讼解决这2个股东是否存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
最终,部分股东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了连带责任,虽然另外2个股东的问题还需另行诉讼,但这个结果已经让我看到了追款的希望。这意味着我多年来难以执行到位的债务有了新的解决途径,也让我对法律的公正和专业律师的能力有了更深的认识。张远辉律师凭借他的专业和尽责,为我在这场复杂的公司债务执行纠纷中找到了突破口,让我重新燃起了追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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