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产生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年XX月初,双方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达成初步意向,原告以《确认单》形式向被告书面报价105060元,被告表示同意。随后被告要求原告先安装设备及调试,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起进行安装调试,并于20XX年X月XX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之后,原告为索要设备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安装费用应由兴隆街道办后期结算,且公司未与原告达成安装、付款协议。
唐瑞律师作为原告西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唐瑞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组织原告提交了《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等关键证据,这些单据均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完成了供货、安装及培训义务,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被告对《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提出质疑时,唐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提交的用于证明应由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的通话录音和微信截图,唐瑞律师也依据法律规定,指出通话录音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街道办事处应承担责任,微信截图未提交原始载体,均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这一结果满足了原告的诉求,帮助原告成功收回设备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相比被告试图推卸责任的情况,此次胜诉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唐瑞律师在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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