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XX公司,委托了北京xx(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段XX、潘XX律师。被告一是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是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我和王XX律师作为这两家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0年8月,原告获批成为XX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之后和被告二签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一起成立了被告一,原告持股25%,被告二持股75%来运作项目。按照约定,原告能收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两家各分50%。2012年1月项目一级开发完成,审计确定了土地储备支出和管理费、投资回报的金额。2012年2月,被告一竞拍拿到项目土地完成二级开发,但二被告没给原告管理费和投资回报,合作保证金3000万也退回了,原告就把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和利息,还让被告承担案件费用。
被告一觉得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公司没盈利没分配基础,协议也没规定它的支付义务,没收到XX投资回报,资不抵债,而且原告诉请过了诉讼时效,费用不该它承担。被告二说自己履行了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收支主体是被告一,和自己无关,原告诉请也过了诉讼时效,费用也不该自己承担。当时被告公司的人找到我时,特别着急,毕竟涉及的金额很大,他们心里没底,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是在被告公司收到起诉书后介入这个案子的。介入后,我去会见了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3次,详细了解案件细节。阅卷大概看了500多页的材料,在其中发现了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关键线索。我提交了《答辩状》《代理词》,在《代理词》里核心逻辑就是强调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确认了,对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没采证,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也没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等客观性确认了,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法院审理确认了相关事实,对争议焦点逐一评述。
最终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申请费部分由被告负担。被告公司原本担心要支付巨额的管理费和投资回报,没想到最后只需要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的诉求被驳回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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