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监视居住最长的时间限制为六个月。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得出调查结果的,超过六个月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条件当事人也应当遵守。对于情况特殊的案件,例如当事人对于社会安全有着极大威胁时可以视情况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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