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时,另一方往往会陷入困境。沈阳A工业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而佟新宝律师的介入,为他们带来了转机。
2021年1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A公司需为B公司定制真空-压力浸漆设备和固化炉,合同总金额达172.8万元。付款方式也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1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并且双方明确“先开票后付款”。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完成了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及调试工作。2021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空载验收报告》,确认设备验收合格。然而,B公司仅在2021年3月支付了30%的预付款51.84万元,之后便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在2023年1月支付了5万元货款,但截至起诉时,仍拖欠115.96万元。在此期间,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面对B公司的违约行为,A公司决定委托佟新宝律师提起诉讼。佟新宝律师是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于合同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佟新宝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梳理和策略的制定。他全面收集并组织了《设备采购合同》《空载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合同约定—履约完成—对方违约”的事实逻辑。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诉讼请求方面,佟律师也进行了精准的规划。针对“先开票后付款”的特殊约定,结合发票开具时间(2022年1月完成全额开票),他及时调整利息起算点为2022年2月1日,避免了因起算时间争议导致的利息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面对这种缺席审理的情况,佟新宝律师凭借清晰的事实陈述、充分的证据展示及法律依据援引,确保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质保期1年也已届满。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15.96万元未付,构成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A公司关于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5.96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9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40元。
佟新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深知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对待当事人,他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在这个案件中,他不仅成功帮助A公司追回了拖欠的货款,还通过利息主张弥补了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推动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切实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佟新宝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为委托人解决了实际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和过往的成功经验,让我们相信,在面对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时,有这样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保驾护航,我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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