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被害人沈XX、左某某、张XX遭遇了一场噩梦。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们的财物,数额巨大。2016年7月25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何XX诈骗一案作出(2016)甘05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但之后发现其中有部分判项遗漏。
此时,梁小龙律师介入了此案。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自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8件。他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
在处理此案时,梁小龙律师第一步就对原判决书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地发现了原判决书第2页、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缺少对未追回的被害人财物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法条,判决主文中缺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款的判项。这一关键发现,为后续补充裁定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梁小龙律师积极行动。他多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何XX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通过与被害人深入沟通,获取了详细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在后续的补充裁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终,经过补充裁定,明确了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何XX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同时,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沈XX损失款62200元,被害人左某某、张XX损失款130600元。
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这起诈骗案中,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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