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石XX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2月24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办理并提供3张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号、1张手机卡给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账,涉案资金135万余元,查实诈骗犯罪数额14272元,获利500元。2021年9月15日,石XX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柯枭冰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担任被告人石XX的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柯枭冰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深耕,以及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积淀,展现出专业的辩护能力。柯枭冰律师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分析案件情况。他提出石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获利较少,这一观点基于他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石XX情况的深入了解。在众多刑事辩护案件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程度,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柯枭冰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点。
柯枭冰律师还指出石XX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他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认定石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至关重要,柯枭冰律师的这一观点为石XX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他强调石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情节通常会被法院考虑,柯枭冰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些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柯枭冰律师认为石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他综合考虑石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能否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刑条件并有效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是考验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方面,柯枭冰律师在这一点上表现出色。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纳了柯枭冰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石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柯枭冰律师凭借专业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较真到底的辩护精神,收获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众多当事人在案件办结后送来锦旗与感谢信,称赞他“专业过硬、辩护有力、诚信尽责”,他是当事人口中“值得托付的刑事律师”,在南通本地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极佳的口碑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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