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改嫁也需要照常给抚养费的,除非二者存在约定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给付的方式的给付方式有两种:
一、一次性给付
具体数额是按月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月份总数,一直计算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优点:方便执行。
二、定期给付,有按月或按年支付的。
遇到法定的情况,在定期支付的情况下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一、抚养费的增加
⒈ 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养人,可向法院提起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⒊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② 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二、抚养费的减少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因收入减少,可提起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讼。
离婚协议中可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但是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夫妻离婚之后就是自由的个体而可以选择和他人结成新的夫妻,但是有些女性在离婚后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责任中就改嫁了,此时就算有新的家庭也不能忘记自己还是孩子的母亲,该给的抚养费还是需要按时交给对方并用在孩子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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