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时,竟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2019年,丈夫方X为她投保了《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本以为在患病时能得到保障,可2021年3月,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无奈之下,童XX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千余件案件,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在重疾险理赔、保险拒赔维权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童彬超律师从多个关键点进行了突破。
首先,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彬超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其次,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
再者,针对“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童彬超律师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另外,考虑到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适用法律,有效分配举证责任;深入挖掘和质证证据,排除不利事实;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说明“虚劳病”不属于重大健康异常;结合情理与法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优化诉讼策略,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重疾险拒赔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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