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成为很多人对于商标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但是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手续才能实现。根据2001年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方式。
最高院关于商标认定中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商标的认定以及管辖机构均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表示,法院在审理相关商标纠纷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做出司法认定,一般情况下是由中级法院进行认定,特殊情况下,如在直辖市中,有时候会由基层法院进行认定工作。
而反之,当代社会中,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还是由工商总局中的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认定的。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申请,以及该商标的基本情况,相关行政部门会进行相关的认定工作。产生争议的时候,行政部分会根据当事人的说明进行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驰名商标。
目前,无论是进行司法还是行政认定,均会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是相关的公众对于该商标的认知程度,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有名的商标,其受众需有一定的规模才可称之为驰名商标,如老干妈辣椒,徐福记的糕点等等;
其次是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一般而言知名的商标均需要均有一段时间的积淀,因此时间也是相关部门所考虑的因素之一。
以上就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两个标准,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对于商标的宣传力度时间以及地理范围和受保护的记录都会进行一系列的了解。保证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工作能够公正合法的进行。
同时,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还会秉持以下的原则进行。
首先是域内驰名的原则。众所周知,商标权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能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超出该国家,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常见的,一个商标在国内很出名,但是出国以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何谈驰名商标的保护呢。因此,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坚持的是域内性原则,又被称之为国内驰名原则。
其次是案情需要的原则,这点是针对司法认定制定的。在我国,商标认定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消费者的,同时对于侵权的认定有时候也是从消费者出发的。因此,对于司法认定的时候,需要根据的就是案情需要的原则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商标纠纷,商标侵权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判定商标的认定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是否需要,其认定对于后续审理工作的进行以及相关赔偿的认定是否提供了一定的凭据等等。
最后一点称之为主动审查的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是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通过审查,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驰名商标的标准,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主要审查,从而保证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威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