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梁XX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梁X则辩称该款项是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合法工程款。
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梁X签字的收款收据,用以证明梁X领取了工程款。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证明梁X是受梁XX委托代领款项,且不能反驳梁X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梁X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工程款是梁X应得的。二审中,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且原合同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X提供的加盖XXXX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吴XX未能证明梁X代领款项的主张,吴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其主张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被处理,且吴XX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梁X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他通过收集关键证据,如工程预(结)算书、会议纪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同时,对对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在庭审中有效回应对方的质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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