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指控当事人贩卖毒品的起诉书,揭开了这起特大毒品犯罪案的序幕。公诉机关指控毕某1与毕某2、罗某共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与余某完成毒品交易,涉案毒品净重4557.4克,毕某1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建议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
张雪律师作为毕某1的一审辩护人,展开了一系列严谨且细致的工作。首先,她全面梳理卷宗,发现指控毕某1参与共谋的核心证据仅为同案余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且供述前后矛盾,属于孤证。其次,侦查机关辨认过程存在暗示性,不符合“特征相类似”法定要求,辨认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再者,无证据证实毕某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参与毒品交接、收取毒资或获利,涉案毒品来源、毒资去向均无法指向毕某1。另外,毒品取样、送检程序存在争议,电子数据取证不符合规范,通话内容未直接体现毒品交易,不能推定涉案。最后,公诉机关未举证毕某1在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与关联程度。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毕某1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前科材料不予采信的意见,对其余辩护意见部分未予采纳。最终,被告人毕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毒品犯罪案件中,类似证据下,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与之相比,本案中张雪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张雪律师体现出了严谨审查证据的操作逻辑。她不放过任何一个证据细节,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入手,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削弱指控体系。这种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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